在“世界海员日”“中国航海日”前夕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《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,遵循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,把握船员职业特点,坚持健全制度体系,完善评价标准,创新评价机制,改革管理服务方式,建立符合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。
我国是海洋大国、航运大国,也是船员大国。现有船员169万,承担着90%以上的外贸货物运输和50%以上的国内贸易货物运输任务。船员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,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扩散蔓延以来,船员们始终战斗在疫情防控前线,全力保障了国际物流供应链畅通和重要防疫物资的运输,为全球抗击疫情作出了巨大的贡献。
我国现有的船舶专业职称制度是1988年建立的,30年来,这项制度对调动广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、加强船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但是,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,存在着职称层级设置不够健全、评价标准不够科学、向基层一线倾斜不够、管理服务不够规范等问题,亟需通过改革加以解决。
这次改革,统一规范了船舶专业分类,将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船舶驾驶、船舶轮机、船舶电子和船舶引航四个专业类别。同时,增设正高级职称,进一步拓展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。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船员资格,可对应初级、中级职称,实现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,并依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规定,进行动态调整。
同时,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,把船员日常工作中的预防处理安全事故、遵守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。建立诚信管理评价机制,加大失信惩戒,对学术不端、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“零容忍”。
克服唯学历、唯资历、唯论文、唯奖项倾向,尤其是不把论文作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,突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、实际操作水平等评价指标。为鼓励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,服务一线,对长期坚持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员,特别是执行急、难、险、重任务的船舶专业技术人才,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要求。
《意见》还对丰富评价方式、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、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、畅通职称申报渠道、加强职称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做出了明确规定,并公布了《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》和《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》。
《意见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?
适用于在以下各类船舶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:一是100总吨及以上海船、内河船舶、海上非自航一、二、三等工程船舶的驾驶和船舶电子专业技术人员。二是海港(内河)引航员。三是主推进动力装置220千瓦及以上海船、主推进动力装置75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、海上非自航一、二、三等工程船舶的轮机专业技术人员。
渔业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,具体办法另行制定。